近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一家幼儿园食堂,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上述两家企业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下一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把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作为今年重点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全链条风险管理流程,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对未履行法律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供稿 | 张锦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