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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架设“VOIP”设备违法案

2023-06-15 22:22:41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中国基层网讯:6月13日,宜川县公安局查处一起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架设VOIP设备的案件,对3名涉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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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违法行为人田某于伙同帖某龙、帖某毫商定准备通过为电信诈骗团伙架设VOIP设备谋取利益,随后三人驾车辗转榆林、延安等地办理架设VOIP设备。6月11日三人驾车来到宜川,并在宜川某小区一民宿房内住下。6月12日田某以个人信息在某通讯运营商大厅办理了宽带套餐等通讯手续,并约定于6月13日上门安装。在充分掌握田某等人行动轨迹后,宜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火速出击,成功于6月13日上午将田某、帖某龙、帖某毫等人在民俗房抓获。

到案后,田某等人对为电信诈骗团伙架设VOIP设备从中谋取利益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刑侦民警通过及时打击,成功避免了VOIP设备的架设,极大的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将电信诈骗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

目前,田某等三人的行政处罚已被执行,案件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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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公安提醒您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这是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该法将诈骗罪、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细分,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惩戒措施等方面协同发力,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重拳出击。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宜川公安:法条速记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来源:宜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责任编辑: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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