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的背景下,金融科技迅猛发展,为金融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是我国在全球金融领域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机遇。现代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如影随形。金融科技作为科技赋能产生的金融创新手段与行为,其快速发展必然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如果监管不力,就会危害金融和经济安全;如果监管过度,则可能抑制创新。因此,应以保障金融安全为前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科技创新。
更新监管理念,注重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目前,我国金融科技产业的市场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也意味着我国金融科技存在巨大发展空间。金融科技产业是面向未来的朝阳行业,很多国家采用“创新优先”原则实施监管,其核心是建立容错机制,允许市场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试错性创新,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多国实践表明,践行这一监管理念对于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效果显著。我们可以在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借鉴“创新优先”的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理念,努力营造宽松有序的监管环境,有效鼓励和引导金融科技创新。
完善监管政策,在加强与监管对象合作中实施监管。传统监管理念认为,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是对立关系。然而,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在实践中积累了一条重要经验,即不仅监管机构能够借助科技手段实施监管,金融机构也能够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合规效率。这条经验揭示了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利用科技手段促进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合作中加强监管、促进创新,共同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在监管中强调合作,激发金融科技发展主体的创新活力,可以为我国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创新监管模式,综合运用“监管科技”与“监管沙盒”。2016年5月,英国正式启动了以鼓励创新为核心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监管沙盒”(Sandbox),即在一个缩小的真实市场中创造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监管机构与创新主体展开良性互动,通过观测产品的发展,达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作为一种前沿监管工具,“监管沙盒”可以在监管规则与技术层面更好解决监管与创新的矛盾。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监管非常重视监管科技的运用。监管机构在各地陆续建立了以大数据与云计算为基础的监管科技平台,大量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则纷纷建立合规科技系统。监管科技的运用可以给监管赋能,但如果过度倚重监管科技,管得过多过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科技创新。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应寻求控制风险与鼓励创新的平衡,在监管工具上既重视监管科技的发展和运用,又积极探索发展多层次的“监管沙盒”,促进金融科技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
《 人民日报 》( 2019年10月18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