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11月24日讯两台手机,日进斗金,你,赚不赚?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赚,赚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湖南省武冈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搭建“手机口”帮助实施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邓某得知只需简简单单拨打电话,就能躺着赚钱,便按照“上线”要求,用一台手机拨打对方好友的QQ语音电话,另一台手机拨通受害人电话,将听筒与“上线”通话的手机放在一起,实现语音“中转”,帮助“上线”诈骗被害人张某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0.5万元。同年,被告人邓某从“上线”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约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积极实施帮助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邓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极易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也极易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其他关联犯罪。广大公众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在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同时,牢记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蒋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