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行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送来锦旗,感谢该院在审理其与岳阳楼区某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挽回了该公司的商誉和损失。
湖南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第20214703号“么子烤肉”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包括餐厅、饭店、餐馆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止。
岳阳楼区某烤肉店于2017年向湖南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加盟费,约定该店合理使用“么子烤肉”文字注册商标,2017年9月后,双方因故终止了加盟关系。2018年3月开始,岳阳楼区某烤肉店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26330347号“么之”文字注册商标并持续经营。
湖南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岳阳楼区某烤肉店擅自使用“么之”商标并进行恶意注册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注册权,为此,向岳阳楼区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岳阳楼区某烤肉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岳阳楼区某烤肉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其在加盟湖南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外部及内部装饰、服务号牌、餐具等显著位置,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第20214703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么之烤肉”标识,甚至门店墙壁上写有“么子烤肉”文字标识,已构成对湖南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经多次调解未果,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岳阳楼区某烤肉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湖南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第20214703号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据悉,本案系对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明确界定注册商标权利边界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充分维护了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在“第26330347号‘么之’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样认为,“么之”构成对“么子烤肉”近似,极易构成混淆,2020年9月8日,该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2762号裁定书裁定,对争议注册商标第26330347号“么之”商标宣告无效。(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