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廖申龙、禹玉军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在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汨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罪名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该案的12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廖申龙成立湖南省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城公司”),以公司化模式高利放贷,专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高利放贷的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11月,廖申龙安排被告人许德虎和曾方、何柳对不能及时还款的借款担保人熊某、周某夫妇进行非法拘禁。2014年期间,廖申龙又招聘被告人何潘等人进入公司,专门负责向借款人、担保人讨债。在廖申龙的带领下,许德虎、何潘等人开始通过对多名被害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方式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方式从在被害人生活场所进行看守慢慢转变到带至沃城公司及汨罗市好莱坞宾馆进行看守。2015年1月,被告人廖申龙找来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被告人禹玉军担任公司总经理,主管专门负责暴力讨债的部门资产保全部,还招揽了被告人郑晓禹、周发、伍林明、邢峰等人,加上之前仍然留在公司的何潘、许德虎,资产保全部人员基本固定,当看守人员不够时,廖申龙还会安排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李毅参与非法拘禁。
2013年1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廖申龙组织、领导被告人禹玉军、许德虎、何潘、周发、郑晓禹、伍林明、邢峰、李毅等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廖申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禹玉军为骨干成员,许德虎、何潘、周发、郑晓禹、伍林明、邢峰为积极参加者,李毅和曾方、何柳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长期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犯罪组织将获取的部分利益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还为组织成员购买保险、提供旅游等。为了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组织成员提供汽车、执法记录仪等工具。为了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还拉拢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申龙、禹玉军、许德虎、何潘、郑晓禹、周发、伍林明、邢峰、李毅、江铁、曾方、何柳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致使一些企业经营活动陷入停顿或者破产,严重破坏了汨罗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集团,分别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
汨罗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实现辩护全覆盖,各辩护人进行了阅卷。汨罗法院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方式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定了争议焦点,并制作了庭审方案。本次庭审适逢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汨罗法院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科学安全、稳妥有序推进审判工作,做到“防疫与审判”工作统筹兼顾,实现“两手抓、两不误”。为确保庭审顺利开展,汨罗法院周密部署、精心策划、严格实施,全方位布控,确保庭审活动圆满结束。
汨罗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汨罗法院将择日宣判。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汨罗市委政法委、汨罗市扫黑办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被告人亲属和媒体记者等旁听了此次庭审。(仇淼 余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