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梁某某因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梁某某为防止鸟类吃承包鱼池里的鱼,在其承包的位于君山区试验区鱼池南面的堤干上,用4根长约5米的竹竿与一面废弃的捕鱼丝网,架设了一张长度约16米的天网,致使11只野生鸟类死亡。经岳阳市野生动物专家鉴定,在被告人梁某某设置的天网上死亡的11只鸟类中有黑尾蜡嘴雀1只、丝光椋鸟1只、山斑鸠1只、珠颈斑鸠1只、乌鸫2只、灰喜鹊1只、黑卷尾1只、池鹭1只、夜鹭2只,均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认识自己的罪行,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喻沛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