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首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8日19时许,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岳阳县某村村支书记陈某接到举报,该村村民张某家有外县人员聚餐。随后陈某与着制服的驻村辅警范某来到张某家,发现有五六人正在聚餐。陈某上前劝说疫情期间不要聚会并和张某交谈,坐一旁聚餐的蒋某突然站起来,隔着桌子抓住陈某的领口,挥拳打了陈某左额,随后想绕过桌子继续打陈某。范某见状上前抓住蒋某,蒋某挣开后一拳打在范某的肩部,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范某准备捡执法仪时,蒋某扇了其一巴掌。陈某和范某退到屋外,蒋某追出去踢了陈某肚子一脚。范某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民警到场后准备依法传唤蒋某及现场有关人员,遭到阻拦,增援民警赶到后,蒋某趁机溜走。经鉴定,陈某和范某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行公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