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讯:近日,福建泉州德化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2017年2月,男子王某甲因欲种植果树,雇请林某乙驾驶挖掘机在德化县汤头乡格中村“面前岐”、“后垵”山场开垦土地,毁坏集体所有的林木188株,计立木蓄积18.5064立方米。且其中部分为水土保持林,其中马尾松110株、蓄积量8.3646立方米,阔叶树78株、蓄积量10.1418立方米,合计总价值9430元。
2018年8月,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王某甲返还涉案87根原木给被害单位德化县汤头乡格中村,被害单位对王某甲毁林行为出具谅解书。2019年9月,王某甲赔偿德化县汤头乡格中村损失9430元并预付造林押金2000元。
鉴于王某甲毁坏的林木中部分为水土保持林,但其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预付造林押金,且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同时结合王某甲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劣迹,且已具结悔过,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王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庭后,王某甲深感悔恨,为种植果树而毁坏了集体所有的林木,更毁坏了部分水土保持林,并最终让自己遭受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水土保持林是在水土流失地区,以调节地表径流、防治土壤侵蚀、减少河流、水库泥沙淤积等为主要目的而营建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其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讯员 许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