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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2018-11-08 11:04:53    来源:广州日报    访问:    

原标题:广州公房租金拟涨0.5元/m2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贾政)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公产类公房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0元,调整到4.00元。政府代管的私产类公房租金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

政府代管私产类基准租金不变

据了解,广州现行公产类公房住宅基准租金标准3.5元沿用《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的租金标准。经抽样调查,租户中低收入者居多,如果大幅提升租金,超出其承受能力。且国内主要城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多数也是一直维持在2000年左右的低位。综合考虑,本次调租对公产类租金调升15%,即0.5元。

《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的城区形式调整了地段的增减率,其中,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四个区被列为中心市区,增减率为10%;白云区、黄埔区被列为一般市区,增减率为5%;其他区域为外围城区,增减率为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电梯增减率,按照规定,有电梯设备的楼房,2层以上加5%。新租金计算公式为:房屋月租金=租金基数×使用面积×(1+地段增减率)×(1+电梯增减率)+单项装修金额

针对2001年7月31日前离、退休的承租人租住公房的,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之内的部分,租金暂不调整。

此外,政府代管的私产类公房,数量约占公房总量的一成,该类公房在发还时会与业主结算租金,且原租金已经较高,如调升租金,压力全由租户承担,故租金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

不合条件者按市场价计租

《征求意见稿》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状况,新增加了市场租金标准,明确对不应再享受优惠租金政策的按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租。

其中,严格规范公职人员承租公房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承租人提高租金标准。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需要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对于不应再享受租金优惠条件的承租人,如:有不动产但家庭人均私有不动产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仍租赁公房的承租人,也将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此外,结合近年来住房保障线提升至家庭人均建筑15平方米的要求,对个别承租大面积公房的承租人,其应享受的住房分配标准面积内,仍给予租金优惠,超标部分提高租金标准。

特困职工可免租金

按照规定,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房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而未参加房改,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或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虽有赡养人或抚养人,但其赡养人或抚养人(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困难户或社会救济对象的,给予全免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征求意见稿》还对优抚对象给予优惠,按照规定,已承租公房并持有有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优抚对象,按低保对象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缴纳租金。

自2017年9月1日起,之前多缴纳的租金给予退还,退还之后每月按规定计租。

[责任编辑:陈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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