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如何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三原告147091.7元。
法院审理查明:受害人廖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两女(均为未成年人)。2017年,廖某因车祸去世。事后,事故肇事方与廖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肇事方分别向廖某的多名家属汇款共计81万元。廖某的家属在处理丧事时花费5万元。处理完丧事后,原告刘某收到赔偿款30万元,剩余46万元赔偿款由廖某父母保管。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不均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三原告(刘某及其女儿)与两被告(廖某父母)均属于受害人廖某的直系亲属,五位当事人均有获得赔偿款的权利。在获得81万元的赔偿款后,因家属对赔偿款分配不均,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赔偿款进行分配。被扶养人生活费系保障被扶养人生存的必要费用,是具有专属性质的财产权益,现刘某系其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对其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两个小孩依法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79725元,由监护人刘某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对死亡生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一种补偿与抚慰,考虑到原告刘某独自抚养两个年龄尚小的小孩实属不易,为了两个小孩日后的健康成长,三原告可适当多分。故本案酌情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共计288600元中的80%,即230880元分配给三原告。丧葬费以及肇事方自愿赔偿共计322973.4元,扣除办丧事花费的5万元,剩余272973.4元属于全体权利人共有,根据公平原则,刘某三人取得其中的50%,即136486.7元。综上,原告刘某三人共获得赔偿款447091.7元,扣除刘某已经取得的30万元后,被告廖某父母还应返还原告147091.7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