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疑扣多机长飞行记录本难挡集体离职

2018-02-09 11:53:23    来源:中国基层网财经    访问: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航空”)主营业务为航空运输业务,包括客运业务,货运业务以及其他运输业务。

中国基层网财经发现,华夏航空曾多次拿公司实控人、董事长胡晓军“不属于华夏航空处理人事关系人员范围”为由,在二审上诉请求“一审认定华夏航空与曾在公司担任机长职务的周峰、陈明、文明劳动关系于20171月解除关系错误”,但都被驳回。虽然华夏航空以上述几名机长的飞行记录本在个人手中为由表示,华夏航空无法移交。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定,周峰、陈明、文明飞行经历记录本由华夏航空持有,华夏航空无法移交上述几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的请求不能成立。

周峰在华夏航空从事飞行员工作,担任机长职务;周峰入职时间为20126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1226日,周峰向华夏航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有:本人周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及与贵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42条之约定,现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司,要求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在预告期三十日内非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预告期满后即解除。本案中,华夏航空于20161226日收到周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125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华夏航空应当及时为周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审判决,确认周峰与华夏航空的劳动关系于2017125日解除;华夏航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华夏航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周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周峰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副本(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移交到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后华夏航空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驳回周峰对华夏航空的全部诉请;主要事实和理由:周峰于201612月将辞职信邮寄至上诉人贵阳基地处,收件人为华夏航空的法定代表人胡晓军,其职务为董事长,根据上诉人的《离职手续办理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董事长不属于上诉人公司处理人事关系人员范围,因此,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125日解除错误;一审判决要求华夏航空将周峰的飞行经历记录本移交至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暂行保管,因飞行记录本为周峰自己持有,故华夏航空无法移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民终4307号)认为,周峰于2016122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快件20161226日送达华夏航空处并由门卫签收,应当视为有效送达。胡晓军作为华夏航空法定代表人,其是华夏航空法人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行为能够代表华夏航空,因此被华夏航空将胡晓军作为收件人与将华夏航作为收件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华夏航空一审举示的《离职手续办理作业指导书》仅是华夏航空部规定,周峰未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仅是对公司内部规定的违反,但该文件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华夏航空签收后满30日,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华夏航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基层网财经发现,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周峰陈述原件保留在华夏航空,华夏航空称持有人为周峰,因华夏航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定飞行经历记录本由华夏航空持有,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基层网财经发现,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曾任华夏航空另两名机长陈明、文明身上,华夏航空的同样请求都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资料显示,胡晓军通过持有华夏控股、深圳融达、华夏通融以及通过其配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制华夏航空总计73.44%的股权,并且担任公司董事长,能够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及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胡晓军为华夏航空的实际控制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定,周峰、陈明、文明飞行经历记录本由华夏航空持有,那么是否意味着华夏航空扣留几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来阻挡他们“跳槽”?


[责任编辑:杜嵩]

相关内容

绿色出行
鲁冰花
中国网小记者
呵护地球

关于我们| 网站概况| 法律顾问| 服务条款| 人员查询| 广告服务| 供稿服务| 合作伙伴|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有害短信息举报 抵制违法广告承诺书 阳光· 绿色网络工程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基地 北京通信局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邮箱:chinajiceng@163.com    电话:010-63607677

备案号:京ICP备16016777号-3

Copyright© 2016 Chinajiceng.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