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向他人借用车辆时,都不会注意所借车辆的保险投保情况,往往在发生事故后,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等相关保险,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时才懊恼不及。
近日,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主李某未给小车投保交强险又借给他人驾驶,出了事故后与实际侵权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吴某是好友,2020年6月9日,李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吴某而车辆既未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吴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方涂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涂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11月,涂某将李某和吴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3万多元。被告李某认为,车辆确实是自己的,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将车辆借给被告吴某驾驶,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小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投保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的投保义务人为登记的车主李某,实际侵权人为吴某,李某与吴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涂某的各项损失11.8万元。
法官提醒,为了出行方便而在借用朋友车辆时,一定要关注所借车辆的保险情况,尤其是在借用摩托车时,因为许多摩托车都是未投保交强险的。(湖南讯/陈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