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该互帮互助,和谐相处,可湖南临湘的黄某却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致他人轻伤,一时冲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并互殴。在此过程中,黄某将李某打伤,致使李某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黄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与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