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5月27日讯庭审后“气上心头”,竟殴打他人,法庭秩序岂容藐视?罚! 近日,湖南省武冈法院对扰乱法院诉讼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司法制裁的决定,对其处1000元的罚款。这是2024年来,武冈法院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司法制裁案件。
案情回顾
5月16日,武冈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被告的陪同亲属李某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审判庭外过道上对原告朱某进行殴打。执勤法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制止了李某。
法院处理
事发后,武冈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进一步确定李某的违法事实。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殴打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李某罚款1000元。
经司法警察对李某的批评教育,李某也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冲击安检、哄闹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法院在此提醒,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合法维护自身权益;若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文:毛斌芝、周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