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3岁幼儿在某早教机构上完课后在园内其他教室玩耍时,从滑滑梯上跌落地面摔伤,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由经营该早教机构的某教育公司根据其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2日晚上,3岁的丁某在保姆的陪同下到某教育公司经营的早教机构中A教室上课,课程结束后,丁某到早教机构中作为专业体能教室开放的B教室玩耍,保姆在教室内旁边陪同,教室地面未铺设软垫,无工作人员监管,丁某在攀爬该教室中临时搭建的滑滑梯时摔伤,其在医治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伤的,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教育机构只有举证证实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丁某摔伤的时间段内,早教机构的B教室处于开放且无工作人员监管的状态。丁某摔伤前,B教室中搭建的用于小孩攀爬玩耍的滑滑梯,上面没有安装防护栏,教室地面未铺设软垫,小孩在该滑滑梯玩耍时有摔伤的危险,具有安全隐患。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某教育公司的早教机构中学习结束后,在园中开放的B教室玩耍,教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对丁某的行为进行劝阻,亦未证实其提供的场所设施是安全的并尽到了管理职责,可以推定其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丁某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丁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与教育公司订立合同时,接受了由监护人陪同上课的条款。丁某由保姆陪同上课,保姆作为临时监护人,对丁某负有保护及监管的义务,丁某在课程结束后到其他教室玩耍时,保姆未在身边陪同,没有完全尽到临时监护责任,对丁某人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成因及原因力,法院酌情认定由某教育公司对丁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讯/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