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安全关乎每一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随意在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如果被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绊倒受伤,应当处理?
近日,湖南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刘某某诉某建工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22年1月上午,刘某某穿雨衣驾驶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时,被遗撒在路上的渣土绊倒致伤,后经确定渣土系某建工公司运输渣土的车辆途经该路段时遗撒。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共计4万余元。
案件经过审理查明,某建工公司运输渣土的车辆在经过涉事路段时,有渣土掉落在该路段,后刘某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被渣土绊倒致伤。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该建工公司在运输渣土等材料时,未采取有效封盖措施,导致渣土遗撒并致使刘某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某没有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行进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未注意自身安全,自身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建工公司承担25%的责任,刘某某自身承担75%的责任,建工公司已支付1.1万余元,还应支付28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赔偿款项现已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小区的楼道、花园、停车场、楼梯间、电梯间…都属于公共区域,在该区域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责任皆由行为人也就是堆放物品的人来承担。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湖南讯/汤文博 巢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