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其余四个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纠集被告人邓某某等六人在平江县城关镇地区,以本组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要优先承包给本组村民为由,先后在5个建筑工程项目中,采取威胁、抢夺工具、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阻工,迫使施工方向被告人支付“补偿款”、“了难费”或者给予砂石、红砖运输业务。同时,被告人余某甲还强行干扰村上召开党支部会议、威胁参会人员、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六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分别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多次,被告人李某某,邓某乙还与丰某某通过阻工方式,口头警告工人停止施工,要求在主体工程中承揽业务,迫使中湘公司将砂石、红砖运输业务承包给他们,并且承包价略高于市场价,共同强迫交易七万余元,其中李某某获利6000元,邓某乙获利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人经过阻工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在平江县城关镇附近的建筑工程领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为首,其中余某甲的作用更大,被告人邓某甲、李某某等四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从严处理。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邓某乙还通过阻工方式,迫使公司将砂石、红砖运输业务承包给他们,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期责任。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甲,邓某甲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退还了违法所得,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邓某乙均是一人犯两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及量刑情节等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欧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