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德智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案件后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军清空并撤出租赁场地和房屋,并将场地和房屋交付给德智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德智隆公司支付未及时交付租赁场地和房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占有使用费20万元。此后,被执行人刘某军拒不交付租赁场地,仍继续向该场地内原有租赁户收取租金且吸纳新租户。至2019年5月,被执行人刘某军仍未清空并撤出该场地和房屋,将场地和房屋交付给德智隆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八字门派出所将其抓获,6月28日逮捕;期间被执行人刘某军的家属主动与次承租人沟通协商,交付未腾空的场地;且主动履行20万元占有使用费。2020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刘某军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依照相关法律移送拒执罪,有效的打击老赖行为。岳阳楼区法院正在司法道路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