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3月3日,胡某驾驶轻型货车并搭乘着戴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无号牌“华太”牌装载机相撞,造成胡某、戴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戴某等人不负责任。
刘某辩称,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交警大队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其驾驶的装载机不是机动车,而是工程机械,属特种车辆,无需登记上牌和购买交强险且无法购买交强险,要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划分,依法认定刘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刘某驾驶的无号牌“华太”牌装载机系以动力装置驱动,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刘某作为无号牌“华太”牌装载机的所有人,负有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义务。刘某以其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不适用机动车交强险相关法律规定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