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损坏财物案。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因其姐姐周某与刘某(系周某丈夫的姐姐)的家事纠纷,伙同周某及其两个女儿至刘某家,用其家中的撮箕对客厅的电视机、电脑等物品进行打砸,随后出门用撮箕、锄头对李某(刘某之子)停在楼下的奥迪A4小轿车进行打砸,致奥迪A4多处被损坏。经鉴定,李某小轿车、电视等损毁物品价值24443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44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慧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慧群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程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