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基层法庭不断强化调解理念,创新调解机制,完善调解网络,大大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基层法庭在审理民事涉农案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此,应该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认识再提高。要充分认识做好“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性和重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各类“涉农”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重点再突出。要切实注意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把调解贯穿于审理“涉农”案件的全过程.按照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尽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纠纷,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涉农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的同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维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群体性纠纷案件,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防止矛盾激化,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网络再完善。人民调解较之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手段具有独特的优势,更易为人民群众接受,能够及时快捷妥善地处理好民间纠纷。基层法庭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适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要建立经常性、长期性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与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定期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建立培训档案,指导法官要向人民调解员讲解调解常用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等。
机制再塑造。在调解主体上,要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在调解程序上,要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答辩、开庭、宣判前的全过程;在调解时间上,要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要不拘形式进行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真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机制上的突破,做到案结、诉息、事了。
(江苏盱眙法院办公室:费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