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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南路名城业委会致法官的一封信

2020-06-03 12:36:35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尊敬的陈泽春法官并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就(2020)湘0103民初3113号诉讼案,为了取得公正的裁决,特致函法官并贵院。

本小区业主在2001年入住,业主入住已经20年,该卖的商品房早已销售告罄。

一、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产权证”是初始登记证(栋证),不是从初始登记证上经分割出来的专属产权证(分证)。初始登记证上记录的房产包括共有和专有两个部分。包括属于国家财产的地下人防工程、出卖给业主的专有房产、共同所有的架空层、公共通道、大堂等。我方在庭审中已经多次强调。

芙蓉南路名城业委会致法官的一封信

图号31S0014/-10 地下室(人防工程)

芙蓉南路名城业委会致法官的一封信

图号31S0014/-11 架空层

芙蓉南路名城业委会致法官的一封信

图号31S0014/-12 入户层

二、原告举证的是初始登记证,我方并多次要求原告出示产权证(分证),证明涉案房产的产权属于原告(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和责任)。我们注意到,法庭没有要求原告出示产权证(分证)。反而我方举证了三份竣工图,第一份是属于国家的地下人防工程,第二份是属于共有的架空层,第三份是业主进入小区的公共入户层。根据规定,这三层房产都不可以从初始登记证上分割出去,除非开发商“本领通天”。

三、原告完全可以拿着初始登记证去不动产管理中心进行分割转移,办理专属于原告的产权证(分证),把涉案房产办理到自己的名下。为什么不去办?属于国家产权的人防工程能把产权分割到原告名下吗?架空层能办到原告名下吗?入户层能办到原告名下吗?

四、法官说:此次只审理合同的合法性,不审理产权归属问题。原告办不出(分证),就不能证明涉案房产属于自己的专属房产,有对外签署出租合同的主体资格吗?属于国家财产和共有财产的人防工程、架空层、业主进入小区的入户层,原告有资格拿出来对外出租吗?别人的房产我能拿出去出租吗?

五、在我方拿出小区地下人防的竣工图纸的情况下,原告在庭审中说,不知道小区有没有小区地下人防。原告是本小区的开发商,竟然说出“不知道有没有小区地下人防”。按照国家规定,第一层面积多大,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就有多大,否则,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就通不过。你见过哪个小区,特别是地处市中心的芙蓉南路名城这样的建筑物的地下不建地下人防工程?

众所周知,《物权法》是认定物权的法律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对物权进行认定。《物权法》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能踩这根红线!

五、我方在庭审中指出,原告出示的一份预售许可证是假的,法官说预售许可证与本案无关。我方认为,原告出示假证据是一个既严肃又严重的问题,法庭不可以纵容当事人出具假证据,不管与本案是否有关。

以上妥,请指正。

此致

敬礼!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名城业委会


[责任编辑: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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