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盱眙县法院审理了多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了二千多元的物业费,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争执的面红耳赤,互不相让。
其实此案案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是双方各执一词,业主称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没有权利收物业费,并且罗列了八九条物业公司的不对地方。物业公司称他们能做的能管的都管了,其余的自己也无能为力。
很多人都把焦点放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上,认为要不就是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和态度不好,要不就是业主太过挑刺,想找各种理由不交物业费。但笔者认为开发商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开发商在楼盘建造并销售完毕后,将物业管理转移给了物业服务公司,然后自己“一走了之”。
在近两年的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发现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中有1/3与物业管理有关,其余2/3的问题与房屋的质量、基础设施跟不上等问题有关。然而一旦发生纠纷的时候,业主将矛头直接指向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就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责任划分,将物业公司的责任和开发商的责任进行区分,不能把开发商的遗留问题让物业公司来承载,物业公司应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买单”。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