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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布

2022-10-24 23:24:32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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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治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作为企业员工,既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有权向企业管理者进行举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激励机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

第七条 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的科(股)室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并负责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业务的科(股)室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代码,并负责保管。
(三)发放奖金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科(股)室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领奖代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领取情况。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加大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力度,对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人员采用积分制,积分高者年底评优评先,并给予奖励和表彰,具体奖励和表彰办法由各相关科(股)室制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应急管理部门在辖区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企业(人员出入主要路口)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方法、受奖励的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企业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科(股)室牵头受理和核查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七条 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
一级:查实与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
二级:查实与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不含)后举报的。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一)查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奖励3000至3万元。
(二)查实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中:一般事故奖励1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重大事故奖励3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4万元。

第十九条 实名举报查实后,受奖励的实名举报人有效证件上载明的姓名(组织、单位)与受理部门记载一致的,方可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发奖人员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二十条 匿名举报查实后,按照以下程序发放奖金:
(一)身份代码保管员负责向举报人提供奖金发放员手机号码,并告知举报人以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身份代码;领奖代码保管员联系举报人,并告知以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领奖代码和银行账号。
(二)奖金发放员接收并打印出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代码、领奖代码,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确认,核对无误并经3人共同签字后,可作为奖金发放凭证。
(三)奖金发放凭证需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奖金发放员方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审批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治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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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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