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王雪姣 闫纪澎)6月12日凌晨,晋城交警四大队事故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晋城市城区晋韩路与黄华街交叉口路段,一男子骑着电动车撞了两辆汽车,希望交警现场处理。
交警四大队事故民警赶往案发现场,看到一辆“五羊”牌电动二轮车倒在地上、一辆车牌晋EC7xxx号白色小型轿车停在道路中间、晋EH8xxx号小型轿车紧邻道路停靠,两车侧门都有被撞的痕迹。经了解,(未戴安全头盔)的李某与朋友喝酒后,骑着二轮电动车,沿黄花街由北向南进入晋韩街,由于喝的太多,迷迷糊糊地与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停放路边的晋EH8xxx号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随即对李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竟然高达3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负事故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李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将受到罚款50元的处罚。交警提醒,酒后驾车不仅指机动车,而且还有电动车、甚至自行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不被允许的,同时,驾驶电动车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发生事故后危险性极大,交警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骑行摩托车、电动车时,一定要时刻佩戴好安全头盔,更不要存在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