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张艳)酒驾、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并侵害着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更是列入了刑法的处罚,可谓管理之严处罚之重。可仍然有一小部分人不惜以身试法,去触碰法律底线,在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上铤而走险……
案例1:2020年6月5日23时30分,当事人刘某春酒后驾驶牌号为晋JN6***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柳林县307国道庙湾路段被正在夜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4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刘某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刘某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2:2020年6月4日21时许,当事人高某驾驶牌号为晋JX6***的小型轿车在赵家庄路段,被正在夜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77.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高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高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柳林交警温馨提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自觉抵制酒后驾驶行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铁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