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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法院:集中宣判5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2020-06-05 17:41:40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6月5日上午,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该院集中宣判了5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其中1起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起为非法狩猎案件,8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来自淮安地区的全国、省市县等四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9人观摩了集中宣判。

在公开宣判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刘某、王某为猎捕野生动物自食,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刘某驾车,携带绝缘桩、逆变器、电瓶、铁丝、锤子等物至盱眙县河桥镇淮河林场小庄组一山头,共同私设电网实施猎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一只。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王某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据此,法庭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在公开宣判的4起非法狩猎案件中,在被告人邓某、杨某非法狩猎案件中,法庭查明,被告人邓某、杨某二人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出售等为目的,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农田内,利用头灯、网兜等工具,非法捕获野鸡共56只,二人均分。同时,被告人邓某还单独在淮安区博里镇农田内以同样的方式非法捕捉野鸡10余只。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在宣判的被告人陈某非法狩猎一案中,法庭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先后多次夜间戴头灯、持弹弓在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马甲村、鹅前村等地猎捕鸟类合计86只。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主动在淮安区报上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履行了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800元的义务。据此,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公开宣判的被告人邓某兵非法狩猎一案中,法庭查明,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兵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宥城村的农田里张网,并用播放器播放鸟叫声,诱捕黑水鸡、骨顶鸡共计85只,后出售给韩金星(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500余元。被告人邓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兵主动在淮安区报上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履行了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500元的义务。据此,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兵犯非法狩猎罪,考虑其有犯罪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在公开宣判的被告人王某治非法狩猎案中,被告人王某治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出售等为目的,于2018年9月18日至11月4日期间,在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朱尖村的农田内,采用网捕、播放器播放鸟叫声诱捕的方式,非法捕获黑水鸡、骨顶鸡、绿翅鸭、珠颈斑鸠共64只(死亡22只),后将其中的40只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王某治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66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据此,法庭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盱眙法院——陈松宝)

[责任编辑:杨正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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