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小记者
基层门户网

山西晋城中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取得良好效果

2020-05-18 16:59:23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本网讯(王站锋 王丽 常凯玲)近年来,晋城中院坚持将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作为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力提升了案件质量和服刑罪犯改造效果,相关做法被中国社科院《实证法学研究》刊载。

一、推进庭审规范化、实质化。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审判职能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把关作用,改变案件审理“唯分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是健全工作机制。会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流程》,完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机关随案移送检察意见书及出庭履行职责成为常态。二是规范庭审程序。制定《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及开庭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加强庭审调查。规范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对有疑点的证据当庭核实,比如对仅以“银行进账单”证明缴纳罚金情况的,要严格审查是否有银行出具的代收罚没款收据;通过法庭讯问环节详细调查服刑罪犯改造表现相关情况,强化庭审功能,切实发挥庭审在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严格审查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幅度及是否假释相挂钩,服刑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成为常态,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解决财产性判项“空判”问题,维护了刑事裁判的权威性。2018年审结减刑案件998件,涉及财产性判项856件,服刑罪犯主动履行234.36万元;2019年审结减刑案件932件,涉及财产性判项713件,服刑罪犯主动履行460.31万元,履行金额同比提升96.41%。一是畅通履行渠道。针对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交纳渠道不畅的实际情况,制定《服刑人员履行民事赔偿流程规定》,服刑人员可将狱内节省下来的开支通过刑罚执行机关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刑罚执行机关将赔偿款汇入中院指定的账户,由中院执行局及时将提存的款项转入案件执行法院,由案件执行法院转交受害人;对于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中院在市财政局开设罚没专用账户,服刑罪犯可通过刑罚执行机关直接交入罚没专用账户。二是规范履行能力认定。针对服刑罪犯履行能力查证难、判断难的实际情况,与刑罚执行机关联合制定《关于罪犯减刑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及履行情况认定实施办法》,对如何核实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及虽经核实但无相关证明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三是坚持从严把关。将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作为服刑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考量因素,将狱内月均消费情况作为判断服刑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参考,要求刑罚执行机关随案移送报减罪犯考核期内狱内消费及资金来源明细,如果报减罪犯狱内消费较高但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在确定减刑幅度时从严把握,甚至不予减刑或假释。

三、与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相结合。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与激励罪犯改造、提升刑罚执行效果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发挥减刑假释制度功能。一是强化庭审教育。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或提讯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每次开庭或提讯均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安排其他服刑罪犯参加旁听,除法定应当开庭的案件外,注重选取多次犯罪、狱内消费过高、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等典型案件进行开庭或提讯,通过当庭讲法讲情讲理,充分发挥教育引导、感化挽救功能。二是狱内消费全程监督。将降低狱内消费作为端正罪犯改造态度、提升罪犯改造效果的重要抓手,对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报减罪犯,也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罪犯考核期内消费情况及资金来源情况。对狱内消费过高且资金来源主要为亲友接见汇款的,要作为确定减刑幅度的考量因素。通过对狱内消费全程监督,强化了服刑罪犯吃苦赎罪的改造思想。

[责任编辑:刘国鸿]
呵护地球
让爱成长
关爱留守儿童
绿色出行
鲁冰花

关于我们| 网站概况| 法律顾问| 服务条款| 人员查询| 广告服务| 供稿服务| 合作伙伴|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有害短信息举报 抵制违法广告承诺书 阳光· 绿色网络工程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基地 北京通信局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邮箱:chinajiceng@163.com    电话:010-63607677

京ICP备16016777号-3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6172号

Copyright© 2016 Chinajiceng.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