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申楠)“这是我第一次喝这么多酒,我真是第一次喝酒(开车),我知道(交警检查)是为了我的人身安全好,我真后悔……”面对着记者的镜头,驾驶人杨某富刚开始时,直言后悔,嘴里只是不停的重复着前面那些话语。
3月20日21时左右,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在辖区西一环开展集中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时,查获驾驶人杨某富存在酒驾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两次结果为71mg/ml,74mg/ml。当在场随警作战的记者,采访杨某富时,他一开始只是不停的说着后悔,在聊了一会之后,他才认真的说道:这是第一次喝酒开车,今后再也不会犯这种错误了,而且,今后不但自己不喝酒开车,还要劝阻制止身边人酒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保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随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驾驶人杨某富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的处罚。相信通过这次教训,杜绝酒驾会成为他今后的主动行为。
近年来,酒驾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近半数与酒驾有关,酒驾已是我国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在如此重罚之下,仍有人或心存侥幸,或碍于酒场“人情”,或心存“酒驾不可怕,就是怕被抓”的想法,置自己安危不顾,置法律不顾,顶风作案铤而走险。只有入脑入心真正了解到酒驾的危害,只有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才能对酒驾“望而却步”,杜绝酒驾不仅是对自己及他人负责,同时也是一名驾驶人应有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