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樊一凡)2020年01月02日13时5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3号小型汽车,沿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康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KM+500M(弯道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力与对向行驶梁某驾驶车牌号为晋J****5-晋J***3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王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