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小平 王少卿)2020年1月16日11时57分,应县交通管理大队特勤中队民警查获一起无证、套牌、驾驶报废车的违法行为,驾驶人王某,驾驶号牌为晋B****8的黑色帕沙特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应县“四中”南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民警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王某坦言自己还没有考证,随即民警将王某带回交管大队进行处罚。
回队后,对车上的行车证进行比对查询后发现,行车证上的信息与所驾驶的帕沙特轿车不符。经查询,号牌为晋B****8本应是一辆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并且此车已经到达报废标准,牌照已经作废,而王某所驾驶的帕沙特轿车也是一辆报废车。
据驾驶人王某交代,悬挂着晋B****8的帕沙特是岳父田某某的,王某声称自己当时被查获前并不知情车辆已报废、行车证与车辆不符的情况。可是自己无证也不知道吗?还要知法犯法,接受处罚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2000元的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