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日,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在滨河西路320省道口处开展酒后驾驶整治行动。14时50分,民警对一辆悬挂车号牌为晋AN****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男性驾驶员体内有酒精含量,因该男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该男性驾驶员口头传唤至中队进行进一步询问和调查。
经询间及在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该男性驾驶员叫张某某,男,文水县人,经全国交通管理系统查询张某某驾驶证信息,其准驾车型为C1,15时00分,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到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案件移交秩序股。
文水交警在此提醒广大车主,珍爱生命、尊重法律法规,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王站锋 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