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关法院通过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和法律释明工作,促使一件尘封20多年的纠纷最终执行和解、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3年前,为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市场合作,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助的原则,张某与某粮管所签订面粉加工合作协议,约定由粮管所提供面粉加工用房及场地,支付加工费及派驻厂会计、保管各一名,张某提供周转资金及加工面粉设备,并完成委托面粉加工任务。面粉加工完,盈利部分张某分红60%,粮管所分红40%。三年后,由于面粉厂亏损,双方终止协议,约定以后由张某经营,继续使用粮管所场地场房,每月向粮管所支付租金200元。经某会计事务所对双方协议签订期间的帐务进行审计,张还需返还双方协议终止后之前尚欠面粉9975.5公斤、麸皮49416公斤。后张某未按协议履行,多次协商未果。粮管所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履行。张某拒不履行,经过庭审,一审法院依法支持粮管所的诉求。后张某不服上诉,因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张某诉求。后经再审,张某要求推翻原判的诉求不予支持。
因张某拒不履行,粮管所于2004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2006年7月19日案件执结。和解协议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2018年4月25日,粮管所(现变更为某粮食局)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张某情绪一度很激动。张某现已63岁,曾在村里任干部职务,一直未履行判决书在于其对法律认识有误,认为自己与粮管所的联营纠纷起始就属于个人与单位经济联合的一种方式,由于当年亏损,自己这些年一直在场房场地看守,对方要求支付租金不合理,故一直不服。
强制执行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维护生效裁判的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兼顾情与理,法律规定了执行和解。了解症结后,法官遂决定做好张某思想和法律释明工作,促其认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建议和解。最终,经过多次赴张某家中单独谈话和组织双方做工作,该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执结。张某在返还场地场房时激动地说:“这个案子我虽然是被执行人,但现在案子了结了,我也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
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司法机关,如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一直是每个法官每天面对的选择和难题。该案的成功执结正是法官考虑到情与理兼顾,注重实现矛盾妥善化解,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好典范。同时,张某二十多年一直占据的面粉厂场房场地,已被该县确定为扶贫项目—潼关县油料牡丹一期工程用地,该案顺利执结,张某搬离该地,促进了扶贫项目的开发和利用,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者:贺丽 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