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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用人单位6月-8月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018-05-20 09:44:48    来源:山西晚报    访问:    

连日来,山西省持续高温天,不少在户外或高温岗位工作的读者询问,我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可以领取?领不到应如何维权?

5月18日省人社部门提醒,6月、7月、8月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记得领取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且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每人每月240元

“三伏天”气温高、气压低、风速小,应注意防暑降温。然而,“三伏天”仍有劳动者不得不露天工作,比如室外工作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室内工作的司炉工等。

按规定,高温工作者可领高温津贴,那么,多热算高温?省人社厅明确,结合山西省气象特点,每年6月、7月、8月3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领取高温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

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近年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专项督查发现,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常有3种误区。一种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比如,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太原市六城区等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700元。有企业负责人表示,公司效益虽然不好,但已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并且算上高温津贴,员工工资也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省人社厅明确,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山西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李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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