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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儿媳意见不一赡养老人起纠纷 乡、村干部为其成功化解矛盾

2018-09-04 20:51:59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中国基层网余干9月4日消息(通讯员 韩斐辉)当前,正处余干县脱贫攻坚摘帽的关键时期,结合宅基地改革,鹭鸶港乡茶林村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D类危房进行拆除。在工作稳步推进的同时,意外发生了一起两儿媳意见不一赡养老人起纠纷之事。乡、村干部一起做工作,为其成功化解矛盾。

据了解,茶林村有一户91岁老人何连生,在村委会对其不符合一户一宅的D类危房拆除后,其暂时住在二儿子何光金家。住满一个月后,其二媳妇向大媳妇提出要两家轮流赡养老人。此时大媳妇以老人分家不均,自己未得到同等家产为由拒不同意轮流赡养老人,二儿媳面对态度坚决的大儿媳一时气不过也把老人往外赶。老人无居住场所,于是就请村委会干部做主解决其住房问题,村委会书记和主任先后去其大媳妇家做思想工作,并向她晓之以法、动之以理,结果其态度坚决,拒不赡养老人。老人无奈,于是就来乡政府先后找乡长和驻村班子成员请求解决此事。乡政府联合派出所到其两个儿子家了解情况,发现其大儿子和儿媳态度一样都是拒不赡养老人,于是做二儿子和儿媳工作,经过村委会和乡政府做工作,其二儿子和儿媳同意让老人在其家居住,但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当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必须两家轮流照顾。再去其大儿子家,说明二儿子和儿媳意思,大儿媳同意赡养老人但老人必须一直住在二儿子家,二儿媳听大儿媳这样讲,说什么也不同意,于是就僵持不下。

乡政府和村委会通过和两家在外的孙一辈沟通,希望能解决此事,均未果。老人一气之下想请律师上法院告其大儿子和儿媳。几天后在村主任何战群的努力下,聚集群众一起做老人两个儿媳的工作,在群众的共同劝说和努力下终于成功解决此事并达成赡养协议,当事人双方和群众代表均签字。

赡养老人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此类问题在当今的农村时有发生,老百姓在得不到解决情况下可以请求当地政府和法院的帮助和支持。



[责任编辑:张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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