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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财产获取渠道“多元化”

2018-04-19 10:44:15    来源:新华网    访问:    

原标题:慈善信托财产不属于慈善财产

慈善信托又叫公益信托,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因以慈善事业为目的,具有“慈善属性”,慈善信托财产被不少人误以为属于慈善财产。实际上,慈善财产不包括慈善信托财产。

慈善财产获取渠道“多元化”

什么是慈善财产?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来源主要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慈善组织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等等。“慈善组织的财产是指慈善组织拥有的可支配、可处分的各种合法财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认为,它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宗旨的物质保障,因此,具有必要的财产是慈善组织的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慈善组织获得慈善财产的途径可以是多元化的,不仅仅局限于接受捐赠所获得的财产。”张凌霄补充道,慈善组织在创立之初获得的捐赠、资助的财产是慈善组织的一个重要的财产来源,慈善组织通过慈善募捐获得的捐赠收入,包括通过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获得捐赠以及其他的诸如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也是慈善财产的重要来源渠道。

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而慈善信托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张凌霄表示,慈善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就已经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受托人虽然获得了信托财产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其并不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收益,同时受托人也需要将信托财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也是信托财产具有安全性和实现风险隔离的基础。

张凌霄认为,《慈善法》规定的慈善财产是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信托的财产不受慈善法中“慈善财产”的规范,但因慈善信托的财产同样具有“慈善属性”,《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职责。

同时,慈善信托财产必须是以《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作为自己的信托目的,所以慈善信托的财产必须用于慈善目的,因此慈善信托的财产在法律规制上同时受到《信托法》和《慈善法》的规制。当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的财产时,慈善信托的财产同样也有别于慈善组织自有的财产,同样不适用于慈善财产的规范。

记者 权 敬

[责任编辑:王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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