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昌市发布全省首个《关于支持博士后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
《意见》对博士后平台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力争5年内,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0家;帮助招引博士后人才100人,博士后人才出站留宜工作40人。
《意见》明确,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2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人员进基地后给予一次性建基地补贴10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工作经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接收1名博士后进基地实习,给予设基地单位2万元工作经费。
对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对宜昌高质量发展贡献特别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设站单位20万元奖励。在国家组织的综合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奖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到设站单位以外的市内企事业单位就业,按每人5万元标准对设站单位予以奖励。
《意见》明确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协议。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无人事劳动关系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单列使用企业人才专项周转事业编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待遇保障,缴费基数参照事业单位核定,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九级。出站博士后人员进入市内企业就业的,保留该事业编制。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创业并获得合法收入,其原单位岗位、等级、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保留不变,在企业任职服务经历和业绩可作为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企业引进博士后人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引进政策范围内的博士后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及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财政科技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或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博士后待遇方面,《意见》明确,在国家、省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6万元生活补贴,资助2年。出站留宜就业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人才(国家机关人员除外),比照宜昌市新引进博士研究生人才,3年内发放15万至30万元生活补贴。同时享受高层次人才落户、旅游年卡、配偶安置、子女入园入学等政策。在站博士后人员享受宜昌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博士后人才,年薪标准不得低于30万元。(记者胡兴军、通讯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