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年底了,法院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帮助我们执行回钱款。”2月3日,申请执行人株洲某建造有限公司代理人袁某将一面印有“廉洁高效,倾心为民”的锦旗专程送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张水松手上,表达对天元法院高效执行的感激之情。
株洲某建造有限公司与双峰县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双峰县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应向株洲某建造有限公司支付挂篮租赁费、挂篮构件损失款共计200余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法院判决生效后,双峰县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
1月18日,株洲某建造有限公司向天元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分到了执行员张水松手上。张水松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株洲某建造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钱发放员工工资,而当下又临近年关,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将款项执行回来发放工资,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于是,张水松马上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制定了执行方案,并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与书记员周奇两人于1月24日不远千里奔赴浙江省湖州市,预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一笔待收工程款,然因该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尚未进行工程结算,此次执行目的未能实现。二人只好于次日匆忙赶回株洲,再想其他法子。
2月1日,张水松与周奇又不辞辛劳,再次驱车百里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双峰县调查财产线索,这一次皇天不负有心人,他们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200余万元,二人立即向银行下达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成功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款项200余万元,解决了申请执行人株洲某建造有限公司的燃眉之急,助其渡过了经营的寒冬,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天元区法院的高效执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又消弥了一场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据悉,执行员张水松今年已经55岁了,2001年从部队转业后,就一直在法院工作。20年来,他退伍不褪色,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发扬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兢兢业业工作,以“老黄牛”的苦干实干务实态度践行着一名共产党员的使命和担当!(湖南讯/谢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