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1月27日讯(通讯员王丽丽)1月26日,湖南省武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图为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下午13时,被告人唐某在赧水河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石羊村九龙坝地段使用电子可视锚鱼设备锚鱼,被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了可视锚鱼设备一套,渔获物鲤鱼一尾,重0.52千克,及其他锚鱼工具数件。
图为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
经相关部门鉴定,唐某使用的可视高清钓鱼锚鱼器属于武冈市农业农村局《禁渔通告》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工具,其渔获物为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月20日,被告人唐某在承办法官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监督下,向赧水河投放了价值687元的鱼苗。
法庭上,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通过县级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唐某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武冈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唐某的作案工具电子可视锚鱼设备被依法予以没收。
当天,武冈法院还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人苏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