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在受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拒收申请人票证原件,而后又以申请人未提供原始票证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应当依法被撤销。
2019年10月18日,社保部门以不符合规定条件为由对周某某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社保部门辩称,周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用等票据及资料均系复印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其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决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后已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虽因用人单位未组织其进行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责任,但在用人单位当前无能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部门在受理周某某的申请后,依法核对了其医疗费用等票据原件但未收取,而后又以周某某未提交票据原件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其作出行政行为所采信的主要证据不足。故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社保部门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书》,责令其依法核定并先行支付周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湖南讯/陈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