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健)2019年4月,芷江男子李某因自家柴棚需要装修,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芷江县城某装修店老板舒某,遂与舒某口头约定了装修柴棚一事,李某当即交纳了4000元材料款,舒某也承诺第二日便开始对柴棚进行装修。岂料舒某收钱后并未按照约定进行装修。后李某多次讨要材料款,舒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辞,于是李某便一纸诉状将舒某诉至法院。怀化市芷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如下:芷江某装饰店舒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装修材料款4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舒某虽未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但双方就装修的柴棚位置、方式及开工日期进行了口头约定,且李某预交了装修材料款,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就已成立。舒某未按双方的约定对李某的柴棚进行装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应与装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涉及装修款项时,最好不要在装修前就一次性付清,毕竟,多留一个心眼总没错。
( 编辑:何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