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小记者
基层门户网

快递外卖行业用车 管理规定移出二审稿

2018-05-31 10:08:50    来源:北京日报    访问:    

原标题:电动自行车拟上牌限速上路

5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拟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在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快递外卖行业用车

管理规定移出二审稿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介绍,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涉及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从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快递、外卖用车绝大多数也属于机动车。因此,草案关于此类车辆的规定,已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范围。

据此,二审稿将有关违法生产销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行为及其处罚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的内容移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拟规定:“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违反此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相关产品,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此外,“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交管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共享单车

客户端应显示安全提示及禁停区

共享单车的飞速发展给市民带来便利,同时也使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等问题突显。二审稿拟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

此外,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将罚款

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问题,二审稿拟规定,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自行车调度、停放管理和损坏车辆回收,维护自行车停放秩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与服务规范,委托第三方对自行车质量进行检测、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建立对企业的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

关于停放问题,二审稿拟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协调停放车辆区域。根据重点停放区域设施资源,确定重点区域饱和情况下的停放总量。若违反相关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对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二审稿新增了对个人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理措施。拟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禁止停放区域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对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

上路要上牌,未纳入产品目录不得销售上牌

邹维萍表示,由于电动自行车不像汽车一样有国家统一的许可生产目录,本市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输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从销售端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据此,二审稿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合标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上路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问题,邹维萍介绍,目前,非机动车道没有对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过快,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根据路况在道路交通拥堵路段设置具体限速标志,提示和控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超过限制行驶速度。

据此,二审稿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

[责任编辑:王亚茹]
呵护地球
让爱成长
关爱留守儿童
绿色出行
鲁冰花

关于我们| 网站概况| 法律顾问| 服务条款| 人员查询| 广告服务| 供稿服务| 合作伙伴|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有害短信息举报 抵制违法广告承诺书 阳光· 绿色网络工程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基地 北京通信局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邮箱:chinajiceng@163.com    电话:010-63607677

京ICP备16016777号-3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6172号

Copyright© 2016 Chinajiceng.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