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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资格者参与司法竞拍的法律后果

2021-12-13 15:15:09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高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李某借款20万元,后经李某催要一直未偿还,李某遂诉至法院,最终判决高某偿还李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高某名下位于乡镇街道上的两层自建房。因该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法院在拍卖公告上注明:“该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仅限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组织成员购买,竞拍者需于开拍前三日内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文件予以审核。”最终王某以25万元最高价竞得该房屋。成交后,法院在审查时发现王某并非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组织成员,王某也表示其在未仔细阅读竞拍公告的情况下贸然报名竞拍,请求法院如房屋权属不能转移则退回其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后经当事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撤销该次网络司法拍卖,并裁定重新拍卖。

【意见分歧】

对李某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情况下报名,并以最高价竞得,虽然其未交付尾款系因为房屋权属转移不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其主观故意,但导致本次拍卖被撤销的过错在于王某,其行为实质上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对其交纳的保证金应按悔拍进行处理,即不予退还。

第二种意见,对保证金不予退还是对成交后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逾期未补交差价款致使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的竞拍人的惩罚措施,旨在促成财产变现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该措施的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应肆意作扩大解释。而在本次拍卖中,王某本身不具备竞买资格是财产无法实现拍卖目的的根本原因,而非其在成交后怠于支付尾款,因此对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法官说法】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悔拍明确定义为:“拍卖成交或者已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网络拍卖保证金的用途规定为:“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由此可见,司法拍卖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对买受人恶意不缴纳尾款致使执行程序被拖延造成的损失予以填补,兼具对该买受人的处罚。

而对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定资格而贸然参与竞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在该种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并未规定撤销后该竞拍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证金不予退还这一措施不宜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在此种情况下,保证金应退还给竞买人。而竞买人因无效竞拍致使执行程序延长,可能会给被执行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执行标的毁损、贬值,仓储、保管费用增加,以及延长期间的利息等损失,竞买人对上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届时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向竞买人主张权利。

(盱眙法院执行局:张晓玉、杨旭)

[责任编辑:杨正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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