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何宝国)山西省政府法制办昨日介绍说,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在修改的政府规章中,《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程序和所需资料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此前规定为:“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发放减税通知书。具体审批程序和所需证明资料,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修改内容主要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
废止的政府规章包括:《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